2.
113年11月21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稱:1地號土地上有一個鐵皮屋,其餘置放雜物空地,雜草地;1─
6.
1─2地號土地目前部分為空地,部分為雜樹;14地號土地上有放貨櫃及棧板,餘為雜樹林;
8.
本件土地上建物、地上物不在拍賣之列,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權源不明,拍定後如有糾紛請自行解決。
9.
法院不負責鑑界及複丈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証及確認實際範圍。
13.
4地號土地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均不點交。
20.
14地號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或依監督寺廟條例辦妥登記之寺廟不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同條例第34條第2項所定之證明文件。六、優先承買權:
22.
4地號土地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共有人及拍定人均不得異議。
24.
14地號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就建物坐落之基地部分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購買權。
26.
14地號土地為放領耕地,請應買人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