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4年12月10日現場查封、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 稱:查封之1009-6地號土地上為雜樹;查封之1004-52地號土地上為雜木林不臨 路。
2.
115年3月11日現場查封、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 稱:查封之1009-
6.
1009地號土地上之不動產役 權,其土地上種植苦茉樹,鄰地屋主表示係第三人種植,於1004-12土地中有鐵 柵欄阻擋,無法進入,上有開一條路。另據鑑價價報告載稱,供役地1009-
9.
1009地號土地相鄰,現況皆為農作使用,土地上未見柏油或水 泥鋪面道路,亦未見明顯可供車輛通行之土地存在,僅供役地1004-12地號土地 設有水泥鋪面道路可供通行,另除1004-12地號土地外,其餘標的現況未臨路, 其出入通行宜請注意。惟實際情形,投標人仍宜自行查證注意,上開植栽、土 地均非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權源不明,如有爭議應另行訴訟解決。
11.
1004-52地號土地,拍定後依現況點交。惟如有第三人 主張已於查封前有權占有標的物或經實測有地上物占用,該部分仍得改定不點交。本件拍賣之1009-
15.
1009地號土地上之不動產 役權系拍賣以不動產為標的之權利,非拍賣不動產,拍定後不點交。
16.
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投標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閱。
22.
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 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 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 標書。
23.
拍賣之1009-6地號土地設有不動產役權,該等不動產役權拍定後均不塗 銷,請投標人注意。六、本件拍賣之1009-
29.
依土地登記謄本所載,其設立目的均在於供道 路通行使用,地租為每年新台幣500元整。
30.
未據載明其存續期間,權利位 置請投標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位置圖參閱,其餘實際情形及詳細資訊,亦請 投標人自行查證注意,相關風險自行承擔,如有爭議,均應另行訴訟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