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4年12月10日現場查封、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 稱:查封之442-12地號土地上為道路及房屋前之空地;查封之443-
3.
1004-47 地號土地上有房屋座落(門牌:頭屋鄉獅潭村4鄰41-3號)及部分道路。惟實際 情形,投標人仍宜自行查證注意,上開建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權源不 明,如有爭議應另行訴訟解決。
4.
115年3月11日現場查封、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 稱:查封之1004-21地號土地上之不動產役權,其土地上為獅潭村4鄰41-
6.
41-3建物後方長條形土地,經測量才可之有無建物占用其上。另據鑑價價報 告載稱,供役地1004-21地號土地現況未臨路,無法供需役地通行使用。惟實際 情形,投標人仍宜自行查證注意,上開建物、土地均非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 權源不明,如有爭議應另行訴訟解決。
9.
1004-47地號土地為拍賣應有部分,亦查無分 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本件拍賣之1004-21地號土地上之不動產役權系拍賣以 不動產為標的之權利,非拍賣不動產,拍定後不點交。
10.
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投標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閱。
15.
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 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 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19.
1004-47地號土地有建物所有權人租用 基地(須向本件債務人承租)建築房屋,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 第1項規定者,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須提出優先承買權之證明文件)。
20.
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 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23.
土地共有人。如其中之優先購買權人到場應 買,則同順序及後順序之優先購買權人無優先購買權。
24.
若優先承買權人 對上開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權,應依同一條件連同合併拍賣且擁有應有部分或 一同承租之其他標的一併承買,不得擇一行使。拍定人對於其餘標的不得以此 為由拒絕應買。
25.
如就優先承買權之主張有爭議時,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 確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 意。六、本件拍賣之1004-21地號土地上之不動產役權:
27.
依 土地登記謄本所載,其設立目的在於供道路通行使用,地租為每年新台幣500元 整。
28.
未據載明其存續期間,權利位置請投標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位置 圖參閱,其餘實際情形及詳細資訊,亦請投標人自行查證注意,相關風險自行 承擔,如有爭議,均應另行訴訟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