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4年12月10日現場查封、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 稱:查封之1004-
3.
1004-22地號土地上為雜樹;查封之444-25地號土地上為雜 草;查封之444-26地號土地上為道路。trial賣之不動產,除444-26地號土地為拍賣應有部分,亦查無分管契 約,拍定後不點交外,其餘部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惟如有第三人主張已於查 封前有權占有標的物或經實測有地上物占用,該部分仍得改定不點交。
4.
如土地有鑑界之需要,拍定後應逕洽地政機關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請 投標人注意。
10.
為農業發展條例所 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 於投標書。
12.
本件拍賣之444-26地號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 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若優先承買權人對上開標的 物行使優先承買權,應依同一條件連同合併拍賣且擁有應有部分之其他標的一 併承買,不得擇一行使。拍定人對於其餘標的不得以此為由拒絕應買。 六、拍賣之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