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3年11月21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稱:2地號土地上有一個貨櫃,一個鐵皮工具間,數個棧板,數個鐵皮間隔置放化學物品之無門工具間,一個鐵皮建物,一個工地臨時使用建物,其餘為雜物置放地,雜草地及空地,鋼筋條及營建用料,兩個移動式廁所;2─1地號土地為雜林地。
3.
據鑑價報告記載:2地號土地上有堆放棧板、空桶等雜物及鐵皮貨櫃,2─1地號土地上為雜樹。
4.
本件土地上建物、地上物不在拍賣之列,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權源不明,拍定後如有糾紛請自行解決。
5.
法院不負責鑑界及複丈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証及確認實際範圍。
6.
本件拍定後2─1地號土地依現況點交,2地號土地因債務人未現實占有,拍定後不點交。
11.
本件2地號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或依監督寺廟條例辦妥登記之寺廟不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同條例第34條第2項所定之證明文件。六、本件2地號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就建物坐落之基地部分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購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