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3年11月21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稱:414─
3.
413地號土地上有一個組合屋,部分空地;413─1地號土地為空地;415─1地號土地為雜草地。
4.
據鑑價報告記載:413地號土地上有鐵皮工務所,餘413─
7.
本件土地上建物、地上物不在拍賣之列,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權源不明,拍定後如有糾紛請自行解決。
8.
法院不負責鑑界及複丈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証及確認實際範圍。
11.
413地號土地因債務人未現實占有,拍定後均不點交。
19.
415─1地號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或依監督寺廟條例辦妥登記之寺廟不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同條例第34條第2項所定之證明文件。六、本件414─
20.
413地號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就建物坐落之基地部分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購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