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土地現為建物占用,建物未在拍賣範圍內且占用基 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變賣之共有土地,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 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如有二人以上表示願優先承買者,則以抽籤 定之。
3.
本件拍賣土地上之建物所有人如合乎土地法第104 條及民法第426 條之2 規定之承租人或地上權人之情形,該承租人或地上權人有優先承購權。
4.
本件標的為北斗都市計畫住宅區。又都市計畫內容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 以公告變更者為準;又是否業經徵收或協議價購,或是否有其他使用上之法令或行政管制不明,請投標人先行查明注意並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拍定後均不得 以此為由,聲請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