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債務人不在場,地政人員指稱:後龍鎮龍社段521地號土地有部分學校(龍坑國小)坐落及空地;529地號土地有龍坑國小操場、教室、圍牆外紅色鐵皮屋坐落;530地號土地有龍坑國小操場、教室坐落及空地;532地號土地有建物坐落、雜樹、道路及龍坑國小籃球場。
3.
113年11月12日現場履勘,債務人不在場,地政人員指稱:查封之521地號土地為學校設施及大門;
4.
530地號土地為學校操場及設施;532地號土地為雜草、雜樹、農路、空地、學校操場及部分為建物坐落。
7.
530地號土地現況整體部分學校使用、部分雜木林;532地號土地現況部分學校、住宅使用、部分雜木林及道路。
8.
本件拍賣不含土地上之建物、地上物等,占有使用情形及土地有無分管契約均不明,請應買人查明、注意,危險自行負擔。
9.
本件土地均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若上開優先承買權人對上開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權,原拍定人對其餘未行使優先承買權之部分不得拒絕應買。六、本件拍賣土地之耕作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或民法第460條之1規定,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如其與共有人均主張優先承買時,則以承租人為優先。
10.
本件拍賣土地上如有建物,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承租人得提出租約就該土地主張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與承租人均主張優先承買權時,為維護建築物之經濟價值並簡化法律關係,以承租人為優先。
12.
532地號土地均為山坡地保育區特定目的事業用地。請應買人注意相關使用規定,危險自行負擔。
15.
2標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之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債權及費用,其餘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又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欲指定之標的物,未到場或不欲指定者則依序開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