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113年11月12日現場履勘,債務人不在場,地政人員指稱:查封之
7.
406地號土地為雜草、雜樹;400地號土地為雜草;401地號土地為雜草、雜樹及農路;404地號土地為雜草、空地及土地公廟坐落。
12.
404地號土地現況為部分土地公廟及金爐坐落,部分雜木林。
13.
本件拍賣不含土地上之建物、地上物等,占有使用情形及土地有無分管契約均不明,請應買人查明、注意,危險自行負擔。
14.
本件土地均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若上開優先承買權人對上開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權,原拍定人對其餘未行使優先承買權之部分不得拒絕應買。六、本件拍賣土地之耕作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或民法第460條之1規定,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如其與共有人均主張優先承買時,則以承租人為優先。
15.
本件拍賣土地上如有建物,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承租人得提出租約就該土地主張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與承租人均主張優先承買權時,為維護建築物之經濟價值並簡化法律關係,以承租人為優先。
17.
406地號土地均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請應買人注意相關使用規定,危險自行負擔。
19.
406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本件土地無375租約登記。
22.
2標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之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債權及費用,其餘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又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欲指定之標的物,未到場或不欲指定者則依序開標。
23.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伍拾參萬參仟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