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都市計畫部分住宅區、部分商業區。
3.
據假扣押、本案執行筆錄記載:地政人員稱坐落762地號土地上
4.
533建號建物均無增建,418建號建物地板破損,久無人使用;427建號建物無人居住使用,堆放些許雜物;533建號建物目前無人居住使用;417建號建物為機械停車位,在場之前主委吳○美指稱為掛牌編號
5.
65。債權人代理人稱417建號建物停車位似有部分出租,但確實出租情形要再查找資料等語。嗣債權人陳報稱:經洽詢相關第三人,無法得知車位是否有出租情事。本件拍賣之
7.
561建號建物係拍賣所有權應有部分,分別為公寓用地及公共設施,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拍定後不點交。
8.
本件拍賣之417建號建物停車位實際位置,因無公示資料,應買人投標前應自行向該管理委員會洽詢,其相關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9.
拍賣不動產之點交須符合強制執行法第99條規定始得點交,不符合規定者,縱拍賣公告記載「拍定後點交」,亦不得點交,請買受人注意。
10.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肆仟貳佰參拾萬肆仟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