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之土地所有權為共有狀態,未據債權人及債務人查報共有人間有分管契 約,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1536地號土地現部分 建物坐落、部分水泥空地;
2.
1564地號土地現均為既成道路。建物不在本次 拍賣範圍內,建物占有使用權源不明,拍定後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 人自行查證注意,故土地拍定後不點交。
5.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得標人為共有人之一,其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 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行使優先承買 權之共有人,應就其所有之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之,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 之。優先承買權人承購該共有土地時,得標人或承受人對其餘土地不得拒絕買 受。
6.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屋,如民法第425條之
8.
土地法第104條等),需提出證明文件始有優先承買權,本院無主 動調查及通知之義務。如就優先承買權之有無或優先承買之範圍有所爭執,均 應提起實體訴訟確認,執行法院並無實體審查權限。 六、其他事項: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明注意拍賣標的現況(如向主管機 關查詢拍賣土地之最新土地使用分區及土地相關使用限制及法令限制、土地是 否經套繪管制等)及占有使用情形是否與拍賣公告相符(如與拍賣公告所載不 符,請速告知本院,俾利後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