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之81建號建物坐落於1309地號土地上,現作為工廠、廁所等使用。據債務人稱:自工 廠大門進入,前半部即位於水塔前之空間(含水塔及管理室)為債務人占有使用,工廠前之磚 造平房亦為債務人占有使用。另據第三人丁O洲稱:工廠後半部即自水塔後至工廠後門之空間係 債務人借伊使用,用以堆放機具及回收物等。查債務人及第三人占有使用情形分別如前所述, 故於拍定後,就債務人占有使用部分得點交之,就第三人占有使用部分則不予點交。
6.
本件拍賣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投標應將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附於 投標書,未附於投標書內者,投標無效。
7.
本件拍賣建物,尚無顯著資料顯示有發生非自然死亡事故、輻射污染、海砂屋、地震受 創、漏水或火災受損等情事。又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規定,拍賣物買受人無物之瑕 疵擔保請求權,故應買人如有其他欲明瞭之情事,請自行查證,不得於拍定後據此請求撤銷拍 定。 六、本件拍賣土地為重劃區內之耕地,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毗連耕 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其優先購買次序,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之規定定之。倘同順 序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權時,由本院訂期抽籤決定之,優先承買人無正當理由未到場或雖到 場但不為抽籤者,則由本院代為抽籤;又若應買人為其中一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其餘毗 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即無優先承買權。
8.
81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且部分占用鄰地1317地號土地共15.6平方公尺,買受人 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被拆除之危險。
9.
是否欠繳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工程受益費不明,拍定人於繳清後始得辦理所有權移轉 登記。實際欠繳數額,以主管機關核算之數額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