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之134-14地號土地部分上有一棟不在本次拍賣範圍內之未辦保存登記 建物坐落,部分為空地。據債權人稱:債務人無單獨占有使用之部分,土地共 有人間無分管約定。前開建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查無債務人現實 占有部分,且本件拍賣標的僅為土地之應有部分,故拍定後之法律關係由拍定 人自理,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拍賣之134-14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內之住宅區。
7.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如得標人為共有人之一,其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 買權(共同投標時,須全體投標人均為共有人)。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 權時,按原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 六、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規定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 人就基地有依同一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利,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院主張優 先承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