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系爭編號1土地上有未保存登記鐵皮建物一棟,部 分為空地,編號2土地為畸零地,現作道路使用,另依鑑價報告記載,二筆土地 相連,上開建物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 律關係,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2.
編號1土地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六、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主 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 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使,共有人 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3.
系爭編號1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債務人除外),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 規定,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連同全部土地一併承買及併同 提出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