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於113年11月4日假扣押查封及本件114年3月28日現場履勘時,債務人均不在場,第三人謝0盈 在場表示其為承租人,係向債務人承租居住使用,租賃期間自民國113年10月1日起至114年9月3 0日止。惟實際占有使用情形,投標人及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7.
本件拍賣之1055建號建物,係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份,可否 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另增建部分如遭主管 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遭拆除之風險。 六、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 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 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8.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 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9.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0.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 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