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案指界時,3筆土地相連,土地上有仁愛路135巷12號之平房坐落,部分為巷 道通行使用。土地實際使用現況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注意,地上建物、地上物不在拍賣範圍,其所有權歸屬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建物、地上物與土地間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應買人請自行 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5.
本件拍賣之不動產,係拍賣共有物應有部份,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 依本拍賣條件履行之優先承買權,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聲明優先承買時,須 就其所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共有人若 就其所共有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 (或承受或特拍應買) 人就剩餘 之不動產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6.
拍賣土地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基地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 建物坐落基地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應提出租賃契約或其他證明文件 供本院審查)。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主張優先承買 以外之標的均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又上開優先承買權人是否有土地法第104條 規定之優先承買權,請投標人自行注意、查證,嗣後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 決為準。 六、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 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 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