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4土地 為相連土地(私設道路),旁有平房建物,須測量始能確認有無坐落。嗣本件 現場指界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編號
5.
5均為道路,編號3土地上有門牌 中正路733巷5號房屋坐落,編號4土地為三合院前空地。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 地上物均不在拍賣範圍內,應買人應自行查證,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 拍定後不點交。
9.
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就編號
10.
4土地有優先承買權,惟聲明優先承買權時,應併同提出其占有使用土地之 法律關係證明文件。又地上權人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拍 定人或承受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
11.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主 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 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使,共有人 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六、拍賣之土地,如拍定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 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請應買 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