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標的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689-11地號土地有建物座落、部 分空地,
2.
712-1地號土地為雜林,724-5地號土地為空地。據債權人代理人 稱:689-11地號土地現由共有人占有使用,711地號土地現由共有人出租予第三 人李木軒使用(租期:111年1月1日至117年1月1日,租金:每年新台幣6,000元),712-
3.
724-5地號土地目前無人占有使用。經通知債務人其未表示意 見,實際使用情形請投標人注意查明。二本件拍賣標的據鑑價報告指出,689-11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5.
724-5地號土地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三689-
7.
724-5地號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無分管契約,拍定後 不點交。
8.
689-11地號土地上之建物不在本次拍賣範圍內,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 定人自理,該部分拍定後亦不點交。
9.
地政人員稱711地號土地面積超出公差,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 為由請求增減價金。
10.
本案分4標拍賣。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否則即按標別依序 開標。當拍賣標的之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稅捐及債權額時,其餘各標 雖達底價亦不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
13.
724-5地號土地編為農牧用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款所稱之耕地,請注意有本條例之適用。投標人若為私法人或合法登記 之寺廟,投標時應檢附經主管機關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 六、711地號土地之承租人李木軒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土地法第107 條)。
16.
724-5地號土地之共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 (土地法第34-1條第4項)。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購買 權;他共有人均主張或多人主張優先購買時,其優先購買之部分按各主張優先 購買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定之。
19.
724-5地號土地為合併拍賣,優先購買權人主張優先 購買時,需以同一條件就本標之所有標的一併購買。如共有人因主張優先購買 致土地與建物異其所有權人時,其法律關係由當事人自理。又如就優先購買權 之存否有爭議時,應以實體判決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