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土地據債權人陳稱:係由債務人自用、未出租,190-18地號土地現為雜 木,190-19地號土地現為道路,惟無從正確查究權利確實歸屬,拍定後190-18地號如無其他權利人主張權利則依現況點交之,190-19地號不點交,請應買人 注意查明。
2.
拍賣之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3.
本件分3標拍賣,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 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 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六、本件拍賣之190-19地號土地,編為農牧用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 所指之耕地,有農業發展條例之適用。應買人如為私法人,應依農業發展 條例第33條及第34條之規定,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