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僅拍賣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二樓為磚造、三樓為鐵皮造,基地不在拍賣範圍,建物所 座落基地為第三人所有,占用土地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由拍定人自理,並自行負擔基地所有 權人訴請拆屋還地之風險。查封時,據在場第三人稱:建物有輕微壁癌,現由其無償居住使 用,拍定後不點交。又因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拍定人無法逕持權利移轉證書辦 理所有權登記;當事人與拍定人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如若該建物經建 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
2.
卷內除上述情事外,無影響交易情事之紀錄,惟投標人仍應自行查明本件標的是否有足以 影響交易等事項(包含是否為海砂屋、輻射屋、凶宅、危樓….等情形),惟仍無法排除有此可 能,亦非保證絕無上情,投標人仍應自行查明,此部分請斟酌注意,並應自行查明有無該等情 事併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向本院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