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土地現由共有人種植作物,作物未在拍賣範圍,拍 定後依現況點交。
5.
本件變賣之共有土地,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 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如有二人以上表示願優先承買者,則以抽籤 定之。
6.
土地屬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所稱之重劃區內耕地,毗鄰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 有優先購買權(優買順序為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毗連 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
7.
土地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係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依 同條例第33條規定,一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34條之農民團 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出 具之許可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 效,本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