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出及鑑價報告記載,拍賣之土地有數棟未 保存登記建物坐落;據債權人代理人稱共有人間分管情形不明。且係拍賣應有 部分,本件拍定後不點交,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
7.
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 以上願優先承買者,按各主張優先承買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定之。另土地上之建 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規定者,並 提出相關足資證明租賃關係等資料到院,有優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僅單純 建物所有權人則無優先承買權)。 六、經彰化縣北斗地政事務所函稱,拍賣土地為地籍圖重測區,其界址面積與 重測後成果不同,宜請注意。
8.
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相關人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 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 撤銷拍定,請應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