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標土地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3筆土地其上現無地上物,僅為雜草及雜木林,使用現 況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2.
本標於核定拍賣條件時,據花蓮縣秀林鄉公所都市計畫使用分區證明書所示,215地號及 216之1地號土地使用分區記載為「道路用地」,216地號土地使用分區記載為「遊憩區」後續 拍賣程序進行中,如有異動,拍定人不得執此為由,向本院聲請撤銷拍定。
3.
本件分2標,按各標順序依次開標,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縱拍定亦得撤銷拍定,債務人如於拍賣期日準時 到場,得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如未準時到場,則由本院依前述方法順序開標。
4.
本標土地均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符合「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所定之資 格,始得應買或承受。六、拍定後拍賣標的抵押權均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