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本標拍賣建物坐落於債務人與建物共有人李○○公同共有之同段1470地號土地上,前開基地 非在本標拍賣範圍內。 2.本標僅拍賣建物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占有使用之情事,故拍定後不點交。
3.
本標拍賣建物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 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得標人應負擔被拆除之危險,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又其房屋稅籍 資料登記面積與現場查封之地政機關測量登記面積不同,本標拍賣建物之面積及範圍以地政機 關測量登記面積為準。
4.
本標係拍賣建物之應有部分,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其餘共 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若多人公同共有應有部分,則公同共有人全體應共同應買或優先承買, 或應買或優先承買之公同共有人應提出得其他公同共有人同意行使優先承買權之證明,否則應 買或優先承買無效。 六、本標拍賣建物坐落之基地非在本標拍賣範圍內,經查該基地係由債務人與第三人李○○公 同共有。拍定後拍定人與該基地所有人間就本標拍賣建物坐落基地範圍是否依民法第838條之1 規定成立法定地上權或依民法第425條之1規定推定有租賃關係,如有爭議,以民事實體確定判 決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