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113年12月23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1224地號為雜木林、 1319地號為水圳、部分雜林、部分短期作物、1325地號為木瓜園、1326地號上 有建物(三聖宮)、部分無門牌建物、部分雜林、空地、私設通路、1327地號 部分建物佔用、雜草地、雜林、短期植栽1335地號部分建物佔用、部分未耕作 之田地,惟仍應以實測為準。
2.
本件土地上建物不在拍賣之列,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權源不明,拍 定後如有糾紛請自行解決。
3.
本院不負責鑑界及複丈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証及確認實際範圍。
4.
本件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 點交。
7.
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 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 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 或承受人就該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共有人及拍定人均不得異議。
8.
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 就建物坐落之基地部分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購買權。 六、本件標的物分甲、乙標分別拍賣,分別標價,各標總價應達底價,以總價 最高者為得標。
10.
1326地號土地有地上權設定,拍定後隨同移轉,地上權不塗 銷。
11.
本件拍賣標的中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者,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 之耕地,私法人或依監督寺廟條例辦妥登記之寺廟不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3 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同條例第34條第2項所定之證明 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