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113年11月13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三樓為增建,惟仍應以實測為準。據 在場人陳先生(共有人之
3.
二樓為出租使用、三樓為本人使 用,三樓有些微漏水、壁癌,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
4.
本件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且現
7.
優先承買權: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六、本件暫編1207建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人拍定後不得持權利 移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應負被拆除之危 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