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113年9月26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836地號土地為道 路,附近有一墳墓,是否占用836地號土地不詳。實際位置以實測為準。債權人代理人稱本件拍 賣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之前為債務人自行使用,現無人使用。經現場查看查封範圍有伸縮門, 四周有圍籬,前後各有一信箱,各標註為88巷9號、11號,空地處雜草叢生。以上等情,本院不 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
2.
本院前案(111年度司執字第33072號)執行時,查無本件拍賣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稅籍資 料,經債權人提出債務人(買方)與第三人(賣方)間買賣契約載明本件拍賣建物隨同本件拍 賣土地一併點交予買方即債務人,經函詢台灣電力公司新竹區營業處稱:本件拍賣土地用電戶 為債務人,已於110年11月9日廢止用電;且本院定拍賣條件前並無第三人主張建物為其所有,
3.
本件分甲、乙二標拍賣,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前順序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 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後順序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
4.
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六、本件拍賣土地經南投縣調查站囑託地政機關辦理禁止處分登記,經本院職權調查該禁止處 分登記目的為保全追徵之扣押,本件拍定後將依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445號刑事裁定意 旨,函知刑事案件繫屬之法院或檢察署,或由上開機關依職權或拍定人之聲請,通知地政機關 塗銷禁止處分登記,俾利拍定後辦理移轉登記。惟上開機關是否同意配合辦理塗銷禁止處分登 記,則非執行法院權限,請投標人審酌拍定後辦理移轉登記時,因需與禁止處分機關協調塗銷 禁止處分事宜,將影響實際取得不動產所有權之時間,不得以此主張撤銷拍定。
6.
103建號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 符請求增減價金,亦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請求辦理保存登記,並應自行負擔依法拆除之風險。
7.
優先承買權: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 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8.
應買資格:本件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指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 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森林區之農牧用地),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4條規定 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
9.
建物有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不明(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 非自然死亡情事),投標(應買、承受)前請自行查明慎重考慮投標應買,若拍賣標的有上述 足以影響交易情事,請關係人儘速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陳報到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另拍賣標 的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 定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