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555地號土地係為 門牌貢寮區長泰路5號、9號及其左側之無門牌磚造建物占用;
3.
1516地號土 地係位於貢寮區長泰路9號東南方約65公尺處之土地,目前使用現況為雜木林, 無路可達;
4.
1502地號土地係位於貢寮區長泰路9號東方約140公尺處之土 地,目前使用現況為雜木林,無路可達。地政機關指界位置僅供參考,相關界 址、占用情形應以實際測量結果為準。本件執行標的依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 分別為「東北角海岸(含大溪海岸及頭城濱海)風景特定區計畫」之「一般保 護區」,其開發使用所受之相關法令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另1555地號土地 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有2筆地上建物(貢寮區朝陽段129號、130號),請應買人 注意。本件拍賣之標的僅包含土地之應有部分,其上之建物、地上物等均不在 本件拍賣範圍內,占用土地之權源不明,又道路部分之土地是否成立公用地役 關係不明,拍定後之法律關係均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點 交。
5.
本件拍賣之不動產,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 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 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 (或承受)。
6.
本件拍賣標的之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地 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7.
本件拍賣土地之耕作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或民法第460條之1第1 項規定,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 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 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