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1日會同債權人代理人、鑑價人員、地政人員至現場履勘。據到場之地政 人員指界略稱:「系爭132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雙溪區頂坑4號房屋東北方約250米至1050米 處,為長條型土地。因道路狹窄無法車輛通行。土地上應有無門牌號碼房屋占用中,以上土地為雜 木林且無路可達。」等語。
3.
依據民國114年9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勘估標的土地之停車便利性、大眾運輸條件、道路 規劃路況均稍差。土地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之農牧用地,且位於都市計畫範圍外之土地」等 語。
4.
本件執行標的屬耕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 之農業團體、農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得承受耕地之私法人應買時 應提出許可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