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3年10月28日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
3.
147地號土地係位於 貢寮區朝陽街140巷1號建物西北方約350公尺處之土地,目前使用現況為雜木 林,無路可達;
4.
83地號土地係位於貢寮區朝陽街140巷1號建物西北方約1, 100公尺處之土地,目前使用現況為雜木林,無路可達。地政機關指界位置僅供 參考,相關界址、占用情形應以實際測量結果為準。本件執行標的依都市計畫 土地使用分區分別為「東北角海岸(含大溪海岸及頭城濱海)風景特定區計 畫」之「一般保護區」,其開發使用所受之相關法令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查明。 另本件拍賣之標的僅包含土地之應有部分,其上之地上物等均不在本件拍賣範 圍內,又道路部分之土地是否成立公用地役關係不明,拍定後之法律關係均由 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5.
本件拍賣之不動產,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 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 (或承受)。
6.
本件拍賣標的之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地 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有優於土 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7.
本件拍賣土地之耕作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或民法第460條之1第1 項規定,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 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 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