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之土地據地政人員指界稱為雜林地,無路可達,拍定後不點交。
3.
聲明應買價額新台幣:359,000元,應買時,以聲請應買之書狀最先送達法 院者為優先,不能分出先後者,以抽籤決定之。
4.
拍賣土地其中571地號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例 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34條之農民團體、農業企 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農民團 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證 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本院得依 法撤銷其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