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473地號土地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現為道路。據債權人代理人稱:現 供公眾使用。經通知債務人其未表示意見,實際使用情形請投標人注意查明。
2.
473地號土地據鑑價報告指出,為鄉村區交通用地。
3.
473地號土地係供道路使用,為其他土地、建物出入通行所必需,拍定後不 點交。
5.
473地號土地之共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土地法第34-1條第4 項)。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購買權;他共有人均主張或多人主張優先購買時,其優先購買之部分按各主張優先購買人之應有部分比 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