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94年5月4日假扣押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23─
6.
113年6月18日現場履勘及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23─
9.
445地號土地為雜林地,38地號土地上有短期植作,59地號土地上有門牌號碼崎頂
10.
131號之建物坐落,部分為道路、空地,60地號土地上有門牌號碼崎頂128號之建物及無門牌磚造平房坐落,部分為空地。
12.
60地號土地上有數棟磚造平房及鐵皮建物坐落,23─
17.
法院不負責鑑界及複丈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証及確認實際範圍。
18.
本件拍賣土地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21.
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共有人及拍定人均不得異議。
22.
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就建物坐落之基地部分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購買權。六、本件23─
25.
445地號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或依監督寺廟條例辦妥登記之寺廟不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同條例第34條第2項所定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