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2年5月31日查封時,據第三人李OO在場稱,建物由家屬向廖O棋承租(租期自民國109年8月1日至民國111年7月31日止,每月租金新台幣3,000元)。113年10月25日執行時,據第三人廖O棋在場稱,拍賣建物現已無出租,惟因附近鄰居房屋修繕,故借住於此,時間約2至3個月,無訂立租約。惟相關實際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為準。本件僅拍賣債務人共有建物之應有部分,建物坐落土地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3.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陸萬肆仟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
4.
本件僅拍賣建物,建物坐落之土地不在拍賣範圍,建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並承擔其風險。
5.
269建號建物為增建,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人無法逕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又是否屬違章建物由建管單位認定之,不因經過法院拍賣即為合法,拍定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被拆除之危險,且部分占用鄰地即同段775地號土地(非本件拍賣標的),其占有使用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請投標人評估注意。六、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建物坐落之土地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就建物有優先承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該建物共有人。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