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於假扣押查封時指界稱,本件土地上有興建中之無門牌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及鐵皮圍 籬坐落,經假扣押債權人請求一併測量查封建物(即本件拍賣之建物)。又本件會同地政人員 履勘現場,經地政人員測量後稱本件土地上建物現況及面積與假扣押查封時相同,均僅完成建 物結構,尚未完成粗胚亦無門窗之未完工建物,亦未取得使用執照。履勘結果建物均無人使 用。本件土地上除本件拍賣之建物外,其餘地上物非本件拍賣範圍,請投標人注意。本件拍定 後僅建物按現況點交,其餘不點交。
6.
本件建物均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面積均以實測(此由拍定人自理)為準,拍定後 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拍定人亦無法逕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 又本件建物原申請之建築執照是否已逾效期而無法施工,及後續得否申請使用執照等情,均由 拍定人自理,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
7.
本件土地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六、本件土地之編定使用分區為埤頭都市計畫(發佈實施日期74年8月10日)住宅區,日後有變 更可能,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
8.
民法第426-2條規定:「租用基地建築房屋,出租人出賣基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 承買之權。承租人出賣房屋時,基地所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承租人或基地所有 人如主張優先承買應提出書面租賃契約或足資證明租賃關係資料到院始可主張(單純建物或基地 所有權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第三人就優先承買權有爭議時,須俟該異議之訴判決確定後,本 院再依訴訟結果通知勝訴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自行 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