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指稱,本件建物有增建,經債權人代理人當場請求一併測量查封(即編號2建物), 並據地政人員在場稱編號1建物經初步測量面積與建物登記謄本不符,又本件編號1土地上尚有 其他建物坐落。據債權人代理人稱本件建物由建物由建物共有人居住使用。本件土地上除本件 編號
3.
2建物外,其餘建物及地上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使用土地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 投標人注意。本件不動產均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
7.
本件不動產(權利範圍)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8.
本件如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得行使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按 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惟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 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 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或拍定人如不願 意將非共有標的讓由共有人一併承買時,共有人僅得就共有部分承買,其他標的仍歸拍定人或 承受人買受。 六、編號2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人無法逕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又 面積以實測為準(此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9.
如本件不動產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拍定人將不能持權利移 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投標人投標前應自行查明前開事項並承受相關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