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現況為雜草雜樹、部分溫室trial屋等使用。
6.
投標人應自行注意土地有無登記面積與地籍圖測量面積不符,拍定後不得以實際鑑界面積不符 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7.
723地號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4條規定並取得 許可者外,不得應買。 六、土地均屬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所稱之重劃區內耕地,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對毗連之耕地亦有 優先承買權。如有多位權利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其優先順序分別為: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 現耕之他共有人、毗連耕地現耕所有權人、土地共有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 耕所有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請一併提出:1.鄉公所出具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2.村里 長出具之土地所有權人自任耕作證明書、3.現耕農地照片。優先承買權經行使時,拍定人或承受人 不得以嗣後有優先承買權承買而未能全部得標為由,向本院請求撤銷拍定。
9.
本件標的為應有部分土地,且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