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標的係土地之應有部分。拍賣之719地號土地上長滿雜草,目視無地上物。據債權人之代理人稱:拍賣之土地,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共有人間亦無分管契約。債務人則未向法院陳報土地之實際占有使用情形,拍定後之法律關係應自理,拍定後不點交。
3.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壹拾玖萬貳仟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
4.
農地重劃區耕地拍賣: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其優先購買次序,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之規定定之。如毗連土地現耕所有權人有二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權時,由法院定期抽籤決定之,優先承買人無正當理由未到場或雖到場但不為抽籤者,則由法院代為抽籤;又若應買人為其中一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其餘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即無優先承買權。
5.
共有人對自己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但如得標人為共有人時(如係共同投標,投標人均應係共有人),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時,則由法院定期通知到院協調,協調不成,按原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六、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6.
拍賣之不動產如有欠繳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工程受益費等費用,拍定人應繳清後始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7.
本件拍賣之土地為耕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之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故私法人應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