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土地係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共有人間亦無分管契約,618地號土地為鋪柏油之巷道,392地號土地為水溝(上有水泥護蓋),
2.
633地號土地為水利地,但現況為農地之一部分,361─
3.
361─7地號土地為道路及旁水溝,619地號土地上有多棟建物坐落,建物未在本次拍賣範圍內,權屬不明,拍定後之法律關係應自理,拍定後不點交。
4.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得標人如為共有人時(如係共同投標,投標人均應係共有人),則其餘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應就其擁有之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之,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倘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時,則由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按權利比例共同承買。
5.
無他項權利。六、619地號土地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屋),需提出證明始有優先承買權。
6.
是否欠繳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工程受益費不明,拍定人應繳清後始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