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指界時稱,47地號土地為二崙鄉湳子路8之3號建物(暫編為本件100建號)坐落之基地,52地號土地為道路、空地,部分亦為二崙鄉湳子路8之3號建物坐落之基地;100建號建物據前案所載,債務人家屬稱有漏水之情形,且建物內部有水痕,地板、牆壁均有裂開。本件均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7.
土地及建物共有人均有優先承買權,惟建物共有人優先於土地共有人,又因52地號土地為100建號建物之出入道路,為房地合一利用之必要,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需就全部標的一併買受,但得標人如為建物共有人時(如係共同投標,投標人均應係建物共有人),則其餘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同順序之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六、基地或建物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物)應提出證明文件,始有優先承買權。請主張權利之人速提出資料供法院審核。
8.
100建號建物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有受拆除之風險,請投標人注意。
9.
本案拍賣建物,尚無顯著資料顯示拍賣建物有發生非自然死亡事故、輻射污染、海砂屋、地震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