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共有人在場稱,拍賣建物為共有人及其家屬自住,債務人並未居住於此;另拍賣建物二 樓以上有壁癌等情況。惟相關實際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為準。本件僅拍賣債務人共有不動 產之應有部分,尚無債務人有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
上開不動產3宗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合計最高者得標(投標者應按編號逐宗標價,並書明 總金額)。
4.
670建號建物為增建部分,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人無法逕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 有權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又是否屬違章建物由建管單位認定 之,不因經過法院拍賣即為合法,拍定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被拆除之危險, 且部分占用鄰地福安段48地號土地,其占有使用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評估注意。 六、除拍定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本拍賣條件優先承買權。
5.
拍賣之建物未據債務人或在場人向本院陳報有發生非自然死亡事故、輻射污染、海砂屋、 地震受創或火災受損等情事,然其維護狀況等實際情形應由應買人請自行查證,依強制執行法 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
6.
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相關人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 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