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丙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總價並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3.
本件丙標標的於民國113年9月9日查封時,由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經羅東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協助指界,土地位於金岳國小西南方1200公尺山 上,為雜樹林,人車無法到達。本件丙標於拍定後不點交。
4.
本件標的如其中一宗或數宗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用、 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 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應予拍 定之標的,否則由本院指定。
5.
丙標之投標人應具有原住民身分始得應買,投標人於投標時應於投標單內 併附原住民資格文件。六、丙標之土地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編定為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