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於本院113年10月29日執行期日,地政人員稱393-21地號土地上有一無門牌建物及種植稻米, 上開建物所有權人及農作物收取權人不明,占有使用土地權源亦不明,且非本件拍賣標的範 圍,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6.
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 條之2規定時,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 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7.
本件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符合「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所定之資格, 始得應買或承受。六、本件土地為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3及34條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