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標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3.
本標標的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光復鄉林森路225號房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平房)座 落於大安段957之14地號上,債務人之叔叔在場陳稱,該屋現由其與家人居住使用,有一房間及 後方廚房有漏水情形,房間內之壁癌較為嚴重,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注意。另依地籍圖觀之,大 安段957之14地號未直接面臨道路,應買人亦應查明注意。
4.
本標查封2264建號,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 轉證書辦理所有移轉登記,若前開建物被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則有被拆除之風險,風險 由拍定人自行負擔。另根據測量成果圖指出,該建物其中11.75平方公尺占用鄰地(956之5地 號,國有土地,管理機關,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占用使用權源不明,拍定後之占用責任由拍 定人自行處理。
5.
本標土地於核定拍賣條件時,據前案(112年司執字第18536號)花蓮縣光復鄉都市計畫土 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示,土地使用分區記載為「住宅區」,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注意。
6.
本件分2標,按各標順序依次開標,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時,後順序 之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縱拍定亦得撤銷拍定,債務人如於拍賣期日準時到 場,得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如未準時到場,則由本院依前述方法順序開標。
10.
本標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符合「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所定之資格,始 得應買或承受。 六、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本件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 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倘共有人兼具有土地共有人及建物共有人之身分者,則 有優先於僅具有土地或建物共有人之身分主張優先承買,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提出 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份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 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份,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 或承受人就該標的不得拒?買受或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