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土地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其上有種植水稻,何人種植不明,地上水稻並未一併 查封估價拍賣,買受人應自理其權利義務之法律關係。又該地未直接面臨道路,其上有私設 農路,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注意。
7.
本件土地為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3及34條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
8.
拍定後拍賣標的抵押權均塗銷。 六、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本件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 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