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查封時,在場人情緒激動無法入內,經本院函請轄區員警調查,該標的係由債務 人即共有人王林楨及家屬居住使用,故拍定後點交。
3.
查封2260建號,屬未具獨立性之增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 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移轉登記,若前開建物被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則有 被拆除之風險,風險由拍定人自行負擔。另根據測量成果圖指出本建物部分占用鄰地(1190-2
4.
,占用使用權源不明,拍定後之占用責任由拍定人自行處理。
5.
於核定拍賣條件時(114年6月25日),據使用分區證明書所示,土地使用分區記載為「變 更光復都市計劃案之住宅區」,後續拍賣程序進行中,使用地類別有異動之虞,請應買人自行 查明注意,拍定後,不得執拍賣通知未記載最新之使用地類別為由,向本院聲請撤銷拍定。
10.
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 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