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於本院113年10月29日執行期日,地政人員稱主建物及側邊雨遮為增建。經入內檢視2樓會 漏水有壁癌。債務人在場稱其未居住於此,共有人蔡○○在場稱其與家人居住於此,其祖 父在建物自殺身亡等語。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
192建號建物為未保存登記建物,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移轉登 記,若前開建物被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則有被拆除之風險,風險由拍定人自行負 擔。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4.
上開不動產2宗分別標價,合trial總價最高者得標。
7.
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全部標的一併買受。本件建物所在 土地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先購買權。惟主張優先 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如就優先 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