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現為雜草林木,未臨路,債務人目前未實際使用該土地,拍定後不點交。
3.
使用分區: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請投標人或承受人注意農業發展條例 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另應買人如為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三條之私法人,應提出 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
4.
本件土地係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須提出原住民身分之證明文件。 六、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5.
本件由債務人指定開標順序,如債務人未到場者,依標別次序開標。另於 賣得價金扣除稅賦後,足以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其餘標別即不予 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