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於本院113年9月11日執行期日,地政人員稱1309-2地號土地上有247建號建物占用, 為一鐵皮倉庫。在場人陳○○即債務人胞姊稱該倉庫現由其使用,惟現在實際情形 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2.
247建號建物為未保存登記建物,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移 轉登記,若前開建物被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則有被拆除之風險,風險由拍定 人自行負擔。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 增減價金。另根據測量成果圖指出,該建物部分跨越1309地號17.31平方公尺及1310 地號3.01平方公尺,占用使用權源不明,拍定後之占用責任由拍定人自行處理。
3.
上開不動產兩宗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4.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 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 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