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假扣押查封時,拍賣之土地尚未經分割,債務人之應有部分為3分之2,查無債 務人與共有人間有分管契約,債務人亦無現實占有部分,嗣拍賣之土地於民國1 06年經判決分割後,債務人始取得拍賣土地之權利範圍為全部。而拍賣之土地 上於判決分割前,第三人即已於90年間起造牛舍,並作畜牧場使用,另牛舍屋 頂上有太陽能板設備,又上開建物及太陽能板設備均不在本次拍賣範圍,拍定 後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不點交。
5.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屋),需提出證明始有優先承買權。
6.
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六、耕地拍賣: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
7.
農地重劃區耕地拍賣: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毗 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其優先購買次序,依農地重劃條例 第5條之規定定之,倘同順序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權時,由本院定期抽 籤決定之,優先承買人無正當理由未到場或雖到場但不為抽籤者,則由本 院代為抽籤;又若應買人為其中一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其餘毗連耕 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即無優先承買權。惟毗連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僅限對直接 相毗連之耕地有優先承買權。毗連地之現耕所有人優先承購時,得標人對 其餘標的不得拒絕買受。